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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年终奖金

09-29 我要评论

年终奖金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归属2019年的年终奖总金额已定,因公司各部门的情况不一样,针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也不同,需要确认以下问题:

1、2019年度的年终奖,在2020年发,费用列支是可以归属2019年的吗?对应的依据是?

2、2019年的年终奖,销售部门的年终奖金比较特殊,发放是分批次发放,举个例子:张三归属2019年度的年终奖是15000元,公司在12月底发放了10000元,剩余的5000元会在年后安排发放,但是针对张三的年终奖金的个税已经依据“一次性年终奖金”计税方式,在所属期2019年12月按15000元的税金全额申报扣缴。需要确认全额是否符合享受归属2019年度一次性年终奖金的优惠政策?

3、针对归属2019年度奖金,在5月发放,6月申报期申报的情况,是否费用可以归属2019年度,并且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费用能合理列支不被调增?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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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用一次。”因此,年度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符合此原则即可。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年终奖的实际发放月份,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所述剩余的5000元在年后安排发放, 不可与2019年12月份发放的年度奖金合并计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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