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张总同时在A、B、C三个公司兼任总经理(张总与三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发放日常工资和缴交社保、B和C只按年终业绩考核发放奖金;张总同时也是这三个公司的股东之一),其1-12月基本工资由A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也由A公司缴交;B和C公司1-12月均未发放工资给张总,因张总在B和C无收入,B和C1每个月也未申报张总个税。在12月31日,B和C都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发放了一笔一次年终奖给张总,金额分别为5万和6万;同时A公司也发放了一笔年终奖给8万给张总。请问:1.A、B和C在发放年终奖给张总时,可否都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代扣代缴张总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说只能有一家公司按这个方式申报个税,其他两家公司要并入综合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汇算清缴时,这三笔一次年终奖可否按合计数(5+5+8=18万)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计算张总年终奖的最终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只能有一笔年终奖不并入综合年得计税?3.张总如与B和C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影响其年终奖的个税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三家单位分别使用。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该人员与B、C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在2019纳税年度,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若已在A公司使用,则B、C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应并入综合所得。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