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产生的再生材料,能否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销售砂石)税率3%? 适用简易计税可否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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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