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我司有2019年6月离职的一名员工,11月份我司又对这名员工补发工资,那我们申报个税后,造成7-10月份这个期间对方又有5000*4个月的累计扣除,我司有履行扣缴义务,但会对个人的个税造成影响,请问需要个人当月申报期去柜台合并申报补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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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上述补发工资的范畴,应以发放当月为税款所属期,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由于该员工已离职,因此累计减除费用只能扣发放当月的,年度办理汇算清缴。问题所述情况,可将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修改成补发工资当月,这样就能实现扣除一个月的累计减除费用。申报错误,纳税人可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