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三罚[2022]38号
案件名称 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19年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106883514.4元, 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951993.48元;2020年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36233417.19元,签订购销合同金额14378789.23元;2021年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45887488.68元,签订购销合同金额13803026.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应分别按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税目依万分之三、万分之三税率征收印花税分别为2019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32065.1 元,购销合同印花税885.6元;2020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0870.0元, 购销合同印花税4313.6元;2021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3766.2 元, 购销合同印花税4140.9元。 你单位2019年已交“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税目印花税4675.8元,“购销合同”印花税13881元。应补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27389.3元,多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2995.4元. 2020年已交“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税目印花税1418.5元,“购销合同”印花税4948.6元。应补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9451.5元,多缴“购销合同”印花税635元, 2021年已交“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税目印花税0元,“购销合同”印花税12544.9元。应补缴“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13766.2元,多缴“购销合同”印花税8404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2019、2020、2021年印花税28572.6元 证据一:合同统计表、合同复印件(部分样例) 证据二:印花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二)所得税方面
自然人申诉方面:省局推送你单位存在2019年109条个人身份信息冒用有效异议申诉,去除重复申诉后实际62个自然人申诉。 据你单位情况说明:你单位2019年5月,有一批职业院校学生来你单位实习,提供了全套的个人信息,你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用工数量多、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信息不全,你单位就使用这批学生的个人信息顶替临时工、农民工用于个税申报。 你单位已于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查冒用个人身份信息27人,合计工资376130,自行调减工资薪金支出376130.00元;2021年10月,你单位接到新沂市棋盘税务分局通知,又查出冒用个人身份信息36人,调减工资薪金支出499610.00元,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正申报并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24902.50元(税票332035211000007641),滞纳金31975.04元。 你单位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冒用个人身份信息的工资薪金支出129075.17元并已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冒用个人身份信息的工资薪金支出108349.98元并已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通过从新沂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导出你单位的个税申报系统数据,逐笔与你单位自然人个税申诉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实后,应调减你单位2019年工资薪金支出710元、调减2020年工资薪金支出142230元、调减2021年工资薪金支出93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401916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8***01916F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孙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及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给予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2020年企业所得税罚款4960.19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罚款4410.09元,给予你单位所偷印花税0.5倍罚款:2019年印花税罚款7196.95元,2020年印花税罚款4408.25元,2021年印花税罚款2681.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