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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医药科技公司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罚款0.5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36号

案件名称 江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增值税:你单位2018-2019年销售保健品,取得销售收入337253.93元未入账未申报,应补增值税48338.45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383.70元。 2、印花税: (1)帐外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46.40元。 (2)2018年实收资本实际到账1000万元,应申报缴纳印 花税1000万元×50%×0.5‰=2500.00元,未申报缴纳。 3、企业所得税:鉴于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18年你单位实现销售收入127119.32元。核定应缴企业 所得税508.48元,未缴应补缴。2019年你单位销售收入526088.08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1052.18元,未缴应补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采用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CMBF6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CMBF62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顾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8338.45元处0.5倍的罚款,计24169.23元;对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83.70处0.5倍的罚款,计1691.85元;对少缴印花税(购销合同)46.4元处0.5倍的罚款,计23.2元;对少缴企业所得税1560.66元处0.5倍的罚款,计780.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申报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2500.00元,处0.5倍的罚款,计125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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