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15:50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153
联系人:陈源、王志鹏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1〕4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宁税稽三罚〔202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1〕164号
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6555525396T)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金路3号324室 )增值税等,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 你单位已失联。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逃避检查,始终不肯接受调查,电话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经检查人员实地检查,你单位实际经营地无生产加工的相关场地、设备,亦无法联系你单位。
2、投入产出量不匹配。你单位在2015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从上游购进电解铜44.88万元;你单位在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向下游销售合金电解铜26261.75万元,投入产出量严重不匹配。
3、通过化学专业相关专家论证,上述合金电解铜从技术角度上不现实,且现有文献及检索无法证明上述合金电解铜等物质的性质、用途,从经济角度上无现实意义。因此合金电解铜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存在,更不可能广泛使用在商业中。
4、你单位下游企业已被定虚。经查,湖南吉某某公司承认让你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开给山西凯某某公司的发票已被定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案情报告、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讯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电话记录、发票明细、银行对账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1〕430号
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6555525396T)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金路3号324室)2010年6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增值税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你单位已失联。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逃避检查,始终不肯接受调查,电话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经检查人员实地检查,你单位实际经营地无生产加工的相关场地、设备,亦无法联系你单位。
2、投入产出量不匹配。你单位在2015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从上游购进电解铜44.88万元;你单位在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向下游销售合金电解铜26261.75万元,投入产出量严重不匹配。
3、通过化学专业相关专家论证,上述合金电解铜从技术角度上不现实,且现有文献及检索无法证明上述合金电解铜等物质的性质、用途,从经济角度上无现实意义。因此合金电解铜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存在,更不可能广泛使用在商业中。
4、你单位下游企业已被定虚。经查,湖南吉某某公司承认让你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开给山西凯某某公司的发票已被定虚。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你单位:(1)向下游企业湖南吉某某公司、湖南荣某某公司、山西凯某某公司、上海诗某公司、上海玉某某公司开具合金电解镍、合金电解铜、合金锡、合金锌、合金铝等产品的发票3937份,金额合计383641964.56元,税额合计59912091.44元,价税合计443554056.00元;(2)让上游企业深圳市中某某公司开具合金电解铜加工费发票6份,金额43706.90元,税额6993.10元,价税合计50700.0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