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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苏保税稽告〔202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告(苏保税稽告〔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12-10 13:52 来源: 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411421N)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08日对你单位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苏保税稽处〔2021〕3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A座1718室

    联系电话:0512-58329869

    联系人:商河军、蒋攀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保税稽处〔2021〕33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保税稽处〔2021〕33号

张家港保税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21N)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保税区***室)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协查发票业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你单位取得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丰”)开具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0496876~00496878、00496880~00496888、03082646~03082648,金额1334397.58元,税额173471.67元,价税合计1507869.25元),于2015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35467.29元,于2015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004.38元,同时增加2015年库存商品科目借方余额1334397.58元。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系统内数据;

2.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3.其他相关证据。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原财务负责人前期提供的材料,你单位与安徽五丰签订有棉花买卖合同。

2.资金流的检查

你单位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安徽五丰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507869.25元。

因在检查过程中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业务相关人员,后续未能取得案件相关的的其他证据材料,无法核实发票对应的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从目前能够取得的证据,无法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行为定性,待今后有新的证据另行立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2)其他相关证据。

(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经计算,少申报缴纳2015年10月增值税127431.24元、2015年11月增值税42220.24元、2015年12月增值税1874.77元、2016年2月增值税1722.71元、2016年7月增值税222.71元,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3471.67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费附加

查补增值税的同时应计算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费附加,少申报缴纳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371.56元、教育费附加3822.94元、地方教育附加2548.62元;少申报缴纳201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11.01元、教育费附加1266.61元、地方教育附加844.40元;少申报缴纳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74元、教育费附加56.24元、地方教育附加37.50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14元、教育费附加51.68元、地方教育附加34.45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14元、教育费附加6.68元、地方教育附加4.45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因在检查过程中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业务相关人员,后续未能取得你单位完整的财务核算材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情况,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问题暂不作处理,待今后有新的证据时另行立案处理。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10月增值税127431.24元、2015年11月增值税42220.24元、2015年12月增值税1874.77元、2016年2月增值税1722.71元、2016年7月增值税222.71元,合计173471.6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371.56元、201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11.01元、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74元、2016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14元、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14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3822.94元、地方教育附加2548.62元,2015年11月教育费附加1266.61元、地方教育附加844.40元,2015年12月教育费附加56.24元、地方教育附加37.50元,2016年2月教育费附加51.68元、地方教育附加34.45元,2016年7月教育费附加6.68元、地方教育附加4.45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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