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金华***医护用品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2﹞1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8-19
处罚内容
处少缴的增值税41812.56元60%的罚款,计25087.54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26.88元60%的罚款,计1756.13元;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994292.85元60%的罚款,计2396575.71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税款380325.52元60%的罚款计228195.31元。共计罚款2651614.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5.161469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医护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极为混乱,不能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单位2020年度申报应税收入139551103.3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488777.59元。你单位2021年度申报应税收入20220610.2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5515.26元。
2、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居间费1089615元实属佣金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287243.6元。你单位2020年5月104号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对职工发放的实物(糯米和面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5.12元。你单位对外包临时工发放的实物(糯米和面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92916.8元。共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0325.52元。
3、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2020年5月104号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对外包临时工发放的实物(2袋糯米和4袋面粉)应做为视同销售,销售收入为464584.0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1812.56元。
4、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