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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股东借款54万未还被查

12-2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2﹞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1-14

处罚内容 对以上少缴的增值税10379.61元、城建税726.57元、印花税30871.29元、个人所得税108000元、企业所得税5791.84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77884.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7.788468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为其他公司提供承兑贴现业务,取得收入183373元,未按照利息所得申报增值税。

2018年至2020年成本费用列支存在不规范问题。

2018年1月-10月期间,你单位按照销售收入申报印花税,未申报采购合同印花税。

公司法人兼股东林某权于2020年5月借款54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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