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2﹞7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1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5倍的罚款16636.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28017.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6545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你单位向陆***、刘***等10名员工发放奖金合计231484.9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019年2月,你单位向员工吴***波发放奖金24250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上11名员工收款后转入林某生个人支付宝账户,以上款项255734.9元实际为股息红利支付给股东林某红。2019年,你单位将购买隐形眼镜、化妆品等个人消费用品计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合计19195.62元,以上为股东林某红个人消费使用,与公司经营无关;2020年,你单位将购买眼镜等个人消费用品计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合计4683.31元,以上为股东林某红个人消费使用,与经营无关。2019年,你单位购买羽绒被、炒锅等物品作为活动奖品发放给员工,价税金额合计4604.1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4604.1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你单位购买手机作为活动奖品发放给员工,价税金额合计6198.98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6198.9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你单位通过林某生支付宝账户收取有课程备注信息的款项金额合计121001.65元,收取与同期课程金额一致的款项合计177577.65元;2020年,通过林某生支付宝账户收取有课程备注信息的款项金额合计45649.85元,收取与同期课程金额一致的款项合计201723.15元。以上支付宝账户收款未计入收入核算。2018年11月,你单位取得了杭州萧山***手机城煜程数码商行和杭州萧山北干街道花季数码经营部开【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