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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车位未按已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成本分摊被查

12-2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义乌市***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2﹞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08

处罚内容

处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5%的罚款,计2120608.15元;处2019年度少缴房产税6578.43元55%的罚款,计3618.14元;处2020年度少缴房产税13156.86元50%的罚款计6578.4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3.08047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汇商天地项目申报总开发成本197010380.72元,总面积23327.84平方米,单位成本8445.29元/平方米,自持房产面积16288.98平方米,其中出租面积14657.60平方米,自用面积1631.38平方米,可售面积7038.86平方米,已售面积6974.58平方米(实测已售面积为6944.49平方米)。

你单位将地下车位按照商铺数1:1、写字楼按1:2配备车位,共给业主免费使用147个车位,按147个车位结转销售成本,未按已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成本分摊,存在多结转销售成本;地上一层商铺因超过4.5米低于6米,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2019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申报结转开发成本74287337.99元,实际可结转开发成本58648233.99元,多转开发成本15639104.00元。2019年6月,汇商天地项目完工交付并确认收入,按投资性房产计提,计提年限为37.25年,没有残值,按规定允许补提增加原值部分的折旧,可补提自持房产折旧209920.86元(15639104÷37.25×6/12)。你单位多结转的开发成本15639104.00元应在自持房产中分摊,应补缴自用面积房产税19735.29元,其中2019年6578.43元,2020年13156.86元。

2、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2019年度补提折旧及应补缴的房产税,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216499.29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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