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浙江  >  嘉兴市税务局:超过5%的佣金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

嘉兴市税务局:超过5%的佣金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

01-0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海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1-12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9642.4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785.4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78549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18年度,你单位与浙江宏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定代销协议,约定凡价格区间部分进入销售合同内,则溢价部分80%归浙江宏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确认,由浙江宏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的钱江君庭10-02室销售底价为4993413元,合同总价为5354659元,差价为361246元,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为361246*0.8=288996.80元,超过总价的5%部分为21263.85(288996.80-5354659*5%)元。2020年度,你单位与海宁市海昌双元房产经纪服务所约定每成交一套排屋,你单位支付海宁市海昌双元房产经纪服务所佣金200000元,每成交一套高层公寓,你单位支付海宁市海昌双元房产经纪服务所佣金100000元。你单位2020年9月第179号凭证、11月第119号凭证、12月第152号凭证记录发生佣金费用共计合计1050000元。对应房屋61-03室,成交总价4000000元;房屋61-02室,成交总价3800000元;房屋54-04室,成交总价3720000元;房屋60-03室,成交总价4100000元;房屋3-1001室,成交总价1605000元;房屋3-1201元,成交总价1665000元;房屋2-1204室,成交总价1763878元。以上房屋成交总价合计20653878元,支付佣金1050000元,佣金超过总价的5%部分为17306.10(1050000-20653878*5%)元。对于以上业务你单位已作为销售费用列入成本,超过5%的部分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