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江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二罚﹝20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2-17
处罚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代办手续费未申报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少缴的事实,是偷税,对你单位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8510.77元拟处50%的罚款14255.38元,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0694.67元拟处50%的罚款30347.34元。2.根据《
罚款金额(万元)
15.74576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1、江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在商品房交付之后收取的办理产权证的代办手续费未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金额为140700元、2018年900元、2019年0元、2020年167100元。以上少报的收入都为含税金额。
2、你公司自建有售楼部3幢,无产权,总金额4054072.81元,其中江山府售楼部造价3430406.45元,御府售楼部经评估价值为463137.86元,学府售楼部经评估价值为160528.5元。以上售楼部均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3、你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购买汽车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中2017年金额为1667887.19元、2018年1750535.66元、2019年1281983.08元、2020年391592.92元。
4、你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共涉及七个楼盘,分别为学府、欣苑、锦苑、御府、江山府、景苑和御苑。景苑和御苑项目在交房之后仍未出售的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学府、锦苑和御府的土地使用税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5、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把股东个人消费列支在费用中以及赠送礼品等情况,上述两种情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视同销售处理的。2017年把股东个人消费列支在费用中的金额为29999元,2020年金额为187022.78。上述两笔金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费用已在税前列支,应调增2017年、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科目“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处罚机关
衢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800002618488T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