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衢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二罚﹝2022﹞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2-16
处罚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的行为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少缴的事实,是偷税,对你单位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4729.98元拟处50%的罚款22364.99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33.45元拟处50%的罚款1716.73元,2019年
罚款金额(万元)
5.231214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1.土地价款未按规定抵减销售额你单位申报“金色家园一期、二期”两个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额时,存在将未完成销售房屋对应的价款提前抵减的问题。你单位于所属期2019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四列填列了93130000元本期应扣除金额,将金色家园一期的土地价款一次性抵减销售额;于所属期为2020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四列填列了162257884元本期应扣除金额,于所属期2020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四列填列了124829182元本期应扣除金额,于所属期为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四列填列了44912934元本期应扣除金额,合计抵减金色家园二期土地价款332000000元。以上抵减申报有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调整抵减后,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责令你单位自行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2.支付个人销售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你单位与傅雪妹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委托销售衢州市衢江区鑫业晶典、鑫业嘉苑项目。2015年至2017年,傅雪妹完成销售金额28288184元,你单位按月核算佣金,于2017年1月支付全部销售佣金848000元,傅雪妹于2017年3月开具9份通用机打发票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核算傅某妹销售佣金时,未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应补扣补缴傅某妹个人所得税合计154854.40元。
3.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赠送客户礼品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视
处罚机关
衢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800002618488T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