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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拆迁补偿费被查

01-0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2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2-10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计3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9月30日第0071号记账凭证记录,会计科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其他土地成本”借方1415094.30元,“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金”借方84905.7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销售方“上海鸿甲投资管理中心”于2018年9月4日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鉴证咨询服务*居间咨询服务”,价税合计1500000元,提供的与上海鸿甲投资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是“项目土地前期咨询服务协议”,协议服务内容为“协助获得项目土地并获得土地证”,按照实际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对象应为项目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的单位或个人,且你单位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载明你单位在2018年1月26日已取得土地证,你单位取得的上述上海发票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符,根据相关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5094.30元,待抵扣进项税金84905.70元不得申报抵扣,由你单位自行调整;你单位于2018年取得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东路南侧、玫瑰苑东侧土地开发的嘉兴和山悦府房地产项目涉及采用代理销售房产发生佣金和手续费,账载2018年度佣金和手续费金额为2632443.32元,预收房款36132362元,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为1806618.10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5825.22元(2632443.32-1806618.10),你单位在所得税汇缴时实际申报调增59729.38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6095.84元。2018年度你单位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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