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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房产中介销售佣金超比例列支定偷税,罚款近90万

01-0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嘉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3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3-30

处罚内容

处以所偷税款1487308元百分之六十罚款计892384.8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23848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委托房产中介销售公司代为销售你单位自行开发的***项目(公元城市)部分房产。销售总金额为358062125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328497362.39元)。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支付给房产中介销售公司的佣金未严格按照5%的扣除比例限额扣除。

经计算,你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额扣除5949232元,其中2019年超出限额2959687.87元,2020年超出限额2989544.13元。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487308元。其中2019年度739921.97元、2020企业所得税747386.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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