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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佣金支出在税前超额扣除定偷税

01-0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平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稽罚﹝2022﹞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3

处罚内容

处以偷税款1590153.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5,076.72元。

罚款金额(万元)

79.50767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与6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向你单位相关在售项目推荐客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经查实,你单位与6家房屋中介公司发生的佣金支出存在税前超额扣除的情况,2019-2020年佣金支出税前超额扣除共计10033262.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90153.43元。

上述你单位将佣金支出在税前超额扣除导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59015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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