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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购买并持有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01-02 结构性存款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3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96966.92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9.69669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贷款服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19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0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0元、11月766356.16元);2020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其中4月749786.30元、8月774123.29元、9月530849.32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其中2019年1月24620.32元、4月34292.58元、6月47105.20元、7月31752.39元、11月43378.65元;2020年4月42440.73元、8月43818.30元、9月30048.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2【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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