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二罚﹝2022﹞2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24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8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427251.72元,2019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555480.58元,2020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207250.47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50%罚款36200元。合计罚款1226182.7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2.61827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房租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1.经查发现的6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你公司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两幢别墅2018年、2019年、2020年出租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尧居住,租金每年720000元,每年年底交付;经查,公司还未收到上述租金,未申报相关税费。
2.经查发现的3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你公司2019年出租给张某租金300000.00元、柏某婷租金42000.00元、晏某惠租金84000.00元(其中,已开发票申报租金64000.00元,少申报20000.00元),合计少申报租金收入362000.00元(2019年10月被公司股东吴某珍提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查,你公司未申报相关税费。
违法事实二:
经查,你公司检查年度内存在出借资金2000.00万元给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收到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未视同销售(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缴纳相关税费。
违法事实三:
你公司2018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931349.63元,2019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812530.50元,2020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28032.05元。
经认定,其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2018年利息支出2313617.96元、2019年利息支出2812530.50元、2020年利息支出528032.05元不得扣除。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