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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出借资金未视同销售被查

01-03 视同销售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二罚﹝2022﹞2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24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8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427251.72元,2019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555480.58元,2020年应追缴税款处50%罚款207250.47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50%罚款36200元。合计罚款1226182.7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2.61827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房租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1.经查发现的6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你公司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两幢别墅2018年、2019年、2020年出租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尧居住,租金每年720000元,每年年底交付;经查,公司还未收到上述租金,未申报相关税费。

2.经查发现的3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你公司2019年出租给张某租金300000.00元、柏某婷租金42000.00元、晏某惠租金84000.00元(其中,已开发票申报租金64000.00元,少申报20000.00元),合计少申报租金收入362000.00元(2019年10月被公司股东吴某珍提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查,你公司未申报相关税费。

违法事实二:

经查,你公司检查年度内存在出借资金2000.00万元给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收到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未视同销售(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缴纳相关税费。

违法事实三:

你公司2018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931349.63元,2019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812530.50元,2020年向浙江省东阳市***钢带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28032.05元。

经认定,其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2018年利息支出2313617.96元、2019年利息支出2812530.50元、2020年利息支出528032.05元不得扣除。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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