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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定性偷税

01-0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2﹞7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15

处罚内容

对偷税的企业所得税113750元处0.5倍罚款计5687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6875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文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13年3月至4月,你公司支付给陈某华、陈某云、陈某凤、夏某旺、王某这5人的借款利息455000元计入财务费用,以上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455000元,至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和未尽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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