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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现金来源不明被处罚

01-0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温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2﹞15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4-18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14578.1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28746.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87469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共取得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发票号码:00081677-78#,发票号码:17016414-17#,货物名称:配件,共计金额423735.03元,共计税额72034.97元,价税合计495770元;2015年11月取得杭州***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具体明细:发票号码:10437087-90#,货物名称:配件,共计金额330598.29元,共计税额56201.71元,共计价税合计386800元。你(单位)称上述业务真实存在,但其货款支付方面,账面反应为“现金支付”,经对你(单位)“现金”账户进行核实,发现其记录混乱,现金来源不明,无法支撑你(单位)业务真实存在的主张。经通知提供能够证明你(单位)通过现金支付的相关证据,你(单位)不能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和申辩,综上所述,你(单位)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214578.19元,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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