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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税务局:虽纠正了错误行为,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及影响,但你公司在业务还未实行就入帐,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01-0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丽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税稽罚﹝2022﹞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5-18

处罚内容

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2月25日取得深圳市亚特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044031900104,发票号码:38081310-24),价税合计150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主管税务管理部门收到协查函进行核实后,你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已入账的1500000元,进行了纳税调整,调增了15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3051.76元。虽纠正了错误行为,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及影响,但你公司在业务还未实行就入帐,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0002645531G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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