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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发票规格型号未写纳税调增、账外销售货物视同股东分红应扣个税

01-12 账外销售视同股东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台州***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稽罚﹝202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5-27

处罚内容

对你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拟对你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0187.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33.54059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企业少列收入的行为为偷税,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计90437.05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218.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1.2021年,你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含税)2901874.33元,未入公司账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相关税费。

2.2020年,你企业取得四份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21675115,价税合计124712.50元;发票号码为21675119,价税合计390014.30元;发票号码为24419150,价税合计427306.50元;发票号码为93443617,价税合计291560.50元。

以上四张发票均存在填写项目不齐,规格型号未写的情况,以上共计1233593.80元。且该四张普通发票均已入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企业表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33593.80元。

3.2021年,你企业账外销售货物2901874.33元,由企业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你企业少缴2021年增值税84520.61元、城建税5916.44元,少代扣代缴2021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80374.87元。

处罚机关

台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1000002668223K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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