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信息公示2020.10.29
发布时间:2020-10-29 10: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信息公示2020.10.29.xls
第1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2015年至2017年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价税合计84791.8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至2017年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合计100488.95元由企业法人直接领用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赠送个人客户礼品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合计6646.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24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1362.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偷逃税款7111.67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555.84元,处应扣未扣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7.79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 10048.90元。
第2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2016年12月销售废纸收入价税合计101520.00元未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1月至12月外购“烟、酒、毛巾礼盒、葡萄、青鱼”合计金额168244.00元赠送给非本单位个人客户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1月“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的安装师傅住宿费13175.00元。上述合计少缴纳2017年11月增值税44569.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28.48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2488.40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21323.54元;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8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于偷税款71397.7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35698.85元。
第3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社保费179785.96元未为员工办理社保,也未支付给员工。该单位2018年及2019年从业人数均超过300人,不应享受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该单位未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存在拆本情况,且缺失大量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附件资料。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增值税8561.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9.29元、企业所得税306546.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所偷税款315706.9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89424.15元;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