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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虚开案中证明交易真实性真的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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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01号

发布日期:2019-06-1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赛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2554757646)

      税乎网注: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1、尽理不要现金支付;2、加强内控,保留相关业务的交易凭证,包括运输发票,询价单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防止被罚款和补缴企业所得税;3、本案例补税约26万,罚款约16万,合计42万,占发票价税合计额70万的60%,损失惨重。如果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且是善意取得的,仅补增值税10万就可,不存在罚款问题。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你公司于2015年9月期间取得苏州昌丝富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00690853-58,发票金额共598974.36元,税额共101825.64元,价税共计7008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税款84854.70元、10月16970.94元,发票金额已作为成本入账。在收到苏州昌丝富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发票后,通过转账支付了样品货款15790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于 2015年12月份以2笔现金支付货款共计35000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

      检查人员于2019年3月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能证实该笔交易真实性的证据等材料,但公告到期你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转入生产成本,其行为属虚开。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苏州国税(稽)协〔2016〕0113号 协查编号:432050000160113)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

      (3)《银行对账单》。

      综合上述,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前述税收违法事实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2015年9月少缴增值税84854.70元处以60%倍罚款50912.82元;对2015年10月少缴增值税16970.94元处以税款60%倍罚款10182.56元;

      2、对2015年少缴城建税7127.89元处以60%倍罚款4276.73元。

      3、对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7440.33元处以60%倍罚款计94464.20元。

      以上罚款合计159836.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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