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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前转出,1倍罚款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19〕69号

温州祥荣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9MA285JDMXT)

        经我局(所)于2016年11月7日起对温州祥荣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9MA285JDMXT)的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6月份取得福鼎市盛炬塑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88461.55元,税额151038.45元,价税合计1039500元。上述9份发票你公司已全部进行了认证,并在所属期2016年9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151038.45元。福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回函(编号:633032900180003)中确认福鼎市盛炬塑化有限公司未对这9份发票申报纳税,(后已确定接受虚开);2016年6月份,温州祥荣包装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原材料,却取得上海丙雷商贸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57850.39元,税额315834.61元,价税合计2173685元。上述19份发票你公司全部进行了认证,并在所属期2016年6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315834.61元。2016年8月3日,你公司将上述这19份发票所涉及的315834.61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所属期2016年7月份予以转出,你公司从第三方取得上述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涉嫌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之《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之规定,,决定对温州祥荣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所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66873.06元(151038.45+315834.61)予以1倍的罚款,计466873.0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66,873.0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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