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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0月29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0月29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发布时间:2021-10-29  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1.10.29(一年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1.10.29(三年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序号 CF_XDR_MC行政相对人名称 CF_XDR_SHXYM_1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F_FRDB    法定代表人 CF_FR_SFZH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CF_WS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CF_WFXW违法类型 CF_SY违法事实 CF_YJ处罚依据 CF_CFLB              处罚类别 CF_NR处罚内容 CF_NR_FK罚款金额(万元) CF_JDRQ           处罚决定日期 CF_YXQ         处罚有效期 CF_GSJZQ公示截止期 CF_CFJG处罚机关
1 浙江正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330106770847689A 甘春林 513601********6073 杭税三稽罚〔2021〕446号 偷税 该单位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共计1851100元(含税)。其中,2019年12月849600元(含税),2020年1月940000元(含税),2020年6月43000元(含税),2020年8月15000元(含税),2020年9月3500元(含税)。上述咨询费收入未按期计入财务账确认收入,未按期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处以应追缴税款65%的罚款计144242.01元。 14.42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33010406097099X3 梁杰 330624********441X 杭税三稽罚〔2021〕447号 偷税 1、2018年1月-2020年9月,该单位通过张某个人招商银行卡发放员工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大学生兼职工资等,共计348021313.66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8年员工工资39848592.50元,年终奖4032625.86元,大学生兼职工资38263105.00元;2019年员工工资64532470.01元,年终奖7705195.00元,大学生兼职工资70032220.00元;2020年1-9月员工工资53272330.21元,年终奖8693815.08元,大学生兼职工资61640960元。
2、2018年1月-2020年9月,该单位部分销售收入未按期足额申报纳税,共计114650396.34元。其中,2018年35779825.06元,2019年20434617.73元,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58435953.55元。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715453.15元,处以50%的罚款,计金额4357726.58元。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60%罚款计2254163.38元。 661.19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3 浙江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10408214199XY 卢艳峰 410423********8010 杭税三稽罚〔2021〕448号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1)该单位2019年管理费用及主营业务成本税前列支高某、周某报销款合计318.4元;2020年管理费用列支周某、高某、姚某报销款合计1582.2元;经核实非本公司员工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该单位2019年及2020年管理费用列支车辆租赁费,经核实未取得发票:2019年合计63000元,2020年合计123900元。上述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 该单位在2021年6月补计提坏账准备1371422.67元,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减值损失。经核实未发生实际坏账准备,未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5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4 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1330104773551875J 杨美英 330624********4643 杭税三稽罚〔2021〕442号 偷税 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叶某的车队发生运输业务,却取得杭州畅逸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17250094-17250097),合计金额318181.81元, 税额31818.19元,价税合计350000.00元。2019年1月认证抵扣31818.19元,成本318181.81元在2019年内结转完毕。上述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3181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27.27元、教育费附加954.55元、地方教育附加636.37元、企业所得税59530.6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罚款,合计51466.88元 5.15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5 杭州澳津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91330105311322170E JIANMING YIN 5*******9 杭税三稽罚〔2021〕449号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1:2020年3月,该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向法定代表人殷某个人账户打款共计50000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资金代管协议,殷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本金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均为公司所有。2020年度合计取得收益(非保本)86131.59元,未确认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违法事实2:2020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殷某将该单位委托其代管的5000000.00元资金中的450000.00元用于支付与该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投资项目,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罚款 决定处罚款500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6 杭州美伊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91330102MA2GYGBM4B 胡裕忠 330824********5915 杭税三稽罚〔2021〕444号 偷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杭州美伊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委托沈某负责相关产品在浙江省湖州地区的推广等业务,取得了沈某提供的德清县舞阳街道勋康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900111,发票号码:56360345-56360347、56360350-56360352、56360354,发票金额合计:437029.69元,税额合计:4370.31元,价税合计:441400.00元。分别于2020年2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97000.00元,4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06000.00元,5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24000.00元,6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7000.00元,7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97400.00元,均在当月结转损益。上述发票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付清。
2、杭州美伊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间委托张某负责相关产品在浙江省嘉兴地区的推广等业务,取得了张某提供的嘉兴泰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900104,发票号码:14435465-14435489、50990091-50990098;发票代码:033001900311,发票号码:72279300-72279302;发票代码:033002000311,发票号码:47445587-47445589、47445591,发票金额合计:1463710.52元,税额合计:24889.48元,价税合计:148860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13000.00元,2020年3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315000.00元,4月计入主营业务254000.00元,6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11000.00元,7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42000.00元,9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353600.00元,均在当月结转损益。上述发票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付清。
3、杭州美伊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委托金某负责相关产品在浙江省部分医院的推广等业务,取得了金某提供的杭州卫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311,发票号码:89533052-89533054、89533059-89533060、89533067、89533070-89533071,发票金额合计:500198.01元,税额合计:5001.99元,价税合计:505200.00元。分别于2020年3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26000.00元,5月计入主营业务128000.00元,6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49000.00元,7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02200.00元,均在当月结转损益。上述发票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付清。
4、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股东个人消费计入管理费用合计112381.40元(其中2019年45833.40元,2020年66548.00元),均在当月结转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罚款 处以应补企业所得税税款55%的罚款,计116596.13元。
处以应补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11238.14元。
12.78 2021/10/25 2099/12/31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7 杭州西红柿智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91330105MA2GMY235K 王华明 352203********6816 杭税三稽罚〔2021〕450号 偷税 杭州西红柿智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取得装修补贴(进场费)、公共费和房租收入共计1873807.8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对应补缴税款处以70%罚款合计49734.35元。 4.97 2021/10/26 2099/12/31 2022/10/26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序号 CF_XDR_MC行政相对人名称 CF_XDR_SHXYM_1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F_FRDB    法定代表人 CF_FR_SFZH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CF_WS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CF_WFXW违法类型 CF_SY违法事实 CF_YJ处罚依据 CF_CFLB              处罚类别 CF_NR处罚内容 CF_NR_FK罚款金额(万元) CF_JDRQ           处罚决定日期 CF_YXQ         处罚有效期 CF_GSJZQ公示截止期 CF_CFJG处罚机关
1 浙江泽凡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104341840681L 宋可文 330182********001X 杭税三稽罚〔2021〕439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单位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开给浙江迪欣医药有限公司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3867594-13867610,金额合计1683035.63元,税额合计16830.37元,价税合计16998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处以罚款500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4/10/2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 杭州简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330101MA28L8LP20 周杭 330683********1616 杭税三稽罚〔2021〕445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5380481.08元,税额共计709718.92元,价税合计共6090200元,具体明细如下:发票代码133001720269,发票号码01462975,金额256410.26元,税额43589.74元,价税合计300000元; 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1826502,金额1044247.79元,税额135752.21元,价税合计1180000元;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1826503,金额849557.52元,税额110442.48元,价税合计960000元;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1826505,金额354292.04元,税额46057.96元,价税合计400350元;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1829001,金额357079.65元,税额46420.35元,价税合计403500元; 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1829007,金额354292.04元,税额46057.96元,价税合计400350元;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3058690,金额619469.03元,税额80530.97元,价税合计700000元; 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3058695,金额900884.96元,税额117115.04元,价税合计1018000元;  发票代码133001920269,发票号码03058696,金额644247.79元,税额83752.21元,价税合计728000元。该单位在虚开上述发票过程中未收取开票费。
2.该单位2018年5月-2020年4月销售汽车19辆,实际取得销售收入60542189元(含税),已确认销售收入21703753.43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9份,发票金额合计21703753.43元,税额合计2859246.57元,价税合计共24563000元),少确认收入31829004.62元。另,该公司购入汽车取得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2020年4月,金额合计20055309.74元,税额合计2607190.26元,价税合计共22662500元,相关汽车已在2020年销售完毕,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入账税前列支。
3.该单位2018年5月-2020年4月销售超豪华小汽车17辆,取得销售收入52056651.85元(不含税),未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合计处罚款7028663.54元。 702.87 2021/10/25 2099/12/31 2024/10/2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3 杭州杉林科技有限公司 91330105MA280DUC2F 严峰 340504********0019 杭税三稽罚〔2021〕441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单位在未与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向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 02497714;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26602531-26602544。金额合计1317029.69元,税额合计13170.31元,价税合计133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处以罚款500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4/10/2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4 杭州盛医科技有限公司 91330105MA28X9UK7R 吴狄 330382********001X 杭税三稽罚〔2021〕440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单位负责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力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日常运营工作,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天猫平台的“innomed旗舰店”所销售的货物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0份,发票金额合计14881.74元,税额合计148.82元,价税合计15030.56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于当年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中2020年7月9793.63元,8月2909.93元,9月1788.65元,12月538.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处以罚款500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4/10/2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5 杭州米墨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1330104MA2CDWU6XR 龚雁浩 420204********4915 杭税三稽罚〔2021〕443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单位前法人徐某为朋友沈某代开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2583457,货品名:市场维护费,开票日期2020年3月6日,金额99009.90元,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受票方浙江万特医药有限公司,未收取手续费。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沈某100000.00元,取得沈某手写收条一份。于当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处以罚款50000.00元 5 2021/10/25 2099/12/31 2024/10/24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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