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日)
发布时间:2021-08-02 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日).xlsx
注:以下内容为节选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 2018年期间,该单位赠送个人客户超市充值卡1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处罚款1000元 |
2 |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 该单位2016年-2019年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4份,合计金额50348905元,未缴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处罚款12587.25元 |
3 | 杭州临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
1.该单位2018年当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975007645.34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营业收入958479934.24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2.该单位2020年6月销售车位3个用于抵偿债务,含税价405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未确认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款61719.85元 |
4 |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该单位2018年1月将外购价值253000元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业主,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 处罚款44966.97元 |
5 |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 该单位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将自建商品房作为售楼部自用,房屋成本自2017年6月逐渐增加至2018年10月,共计8393589.47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将自建商品房作为样板房自用,样板房成本自2018年1月逐渐增加至2019年9月,共计537464.67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款40160.55元 |
6 | 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于2017年11月拍卖样板房软装,取得含税收入70146元。该笔收入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款5452.81元 |
7 |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该单位2018、2019年将外购价值122662.46元(不含税)的货物用于业务推广无偿赠送给他人,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税前列支与经营无关的汽车费用122730.18元,其中2018年100743.98元,2019年21986.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金额122730.18元,税额18139.03元,进项税额已认证并已抵扣。 3.该单位自建临时售展中心,占地面积755平方,土地成本17140387.50元,建安成本5416750.29元,合计房产原值为22557137.79元,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 处罚款219000.45元 |
8 |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该单位于2016年4月完成余政储出某地块交付,土地使用面积11939.60平方米,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利息收入金额如下:2016年4,531,446.54 元;2017年500,000.00 元;2018年1,778,616.35 元;2019年905,660.3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款1264894.01元 |
9 | 杭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1,该单位2017年起建造某房地产项目的售楼部和样板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357平方,建造成本为5852810元,售楼部和样板间于2018年6月完工,于2018年6月对外开放投入使用,并于2020年1月拆除。该单位以上售楼部和样板间在使用期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违法事实2,该单位某项目建造开发期间,存在为了销售房产,购入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经整理计算,共应视同销售收入计118462.73元,其中2019年1月22716.37元,2019年5月3025.86元,2019年6月35066.13元,2019年8月12761.07元,2019年9月7619.47元,2020年1月37273.83元。以上购入货物并赠送行为均为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款47524.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