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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个人无偿借款和赠送货物视同销售按偷税处理!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27日)

发布时间:2021-07-27  1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27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建德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78394Y

法定代表人 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1***085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1〕245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部分企业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共6笔借款,借款金额总计510万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向个人提供的6笔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服务,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该单位在2018年至2021年3月期间将购入的矿泉水、纸巾、毛巾等商品无偿赠送给到加油站加油的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无偿赠送给客户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4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7/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是否公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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