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15日)
发布时间:2021-07-15 1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15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5日
注:以下内容为摘录,一切以原文为准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178号 | 偷税 |
违法事实一:2018年1月到10月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水费支出401158.33元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前期工程费,已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进行成本调整,但未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调整。 违法事实二:2018年将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69600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9500元。2020年将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20857.11元,未作纳税调整。 违法事实三:2020年11月确认其它业务收入代扣代缴电费235461.57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未申报增值税。 违法事实四:2019年销售的2个车位价格明显偏低,与同类车位价格差未视同销售,增加的计税收入343119.28元已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调整收入纳税,但未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9.68 |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179号 | 偷税 | 该单位在2019年—2020年向浙江萧山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并列支利息1281000.00元。因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于2017年实际交付使用,该借款用途并未实际使用于该单位,相关利息支出不能在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按规定补缴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4.94 |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193号 | 偷税 | 该单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反映将公司资金无偿拆借给个人王某、黄某、章某等截止2020年期末余额为24663560.00元,2017年-2020年计息含税金额合计2230612.15元,不含税金额为2104351.08元,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4 |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201号 | 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1.该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于2020年10月将2004.25平方米的商铺无偿赠送新街街道某某经济联合社,建安成本8956998.83元。上述业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3348493.85元。但在申报2020年12月增值税时按48943572.34元确认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404921.51元。 违法事实2.2018年至2020年,该单位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相关福利合计233617.59元。上述福利费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1.91 |
浙江尊峪置业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213号 | 偷税 | 该单位将开发的“某某国际中心”项目的16个地下车位无偿赠送给客户,相关成本已结转,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62.88 |
杭州景程置业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214号 | 偷税 |
违法事实1.该单位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税前列支“福利费”401317.00元。 违法事实2.该单位未购置车辆,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税前列支“管理费用-车辆费” 88650.00元。 违法事实3.该单位发生的招待客户住宿的支出未在业务招待费列支,以“差旅费”名义全额列支,应作纳税调整。 违法事实4.该单位有6个车位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调增计税收入1512565.14元。2020年10月该单位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通知,在申报2020年10月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时作调整,但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违法事实5.该单位2017年至2018年期间收到客户违约金共计267479.00元,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未作增值税纳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5.22 |
杭州盘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217号 | 偷税 |
2017年-2019年,该单位在京东注册的某某专卖店实现销售收入4522064.96元,未入账、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9.44 |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 杭税一稽罚〔2021〕218号 | 偷税 | 2018年,该单位将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