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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因接受虚开发票纳税调整后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1月8日)

发布时间:2021-11-08  1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1月8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8日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937U

法定代表人姓名 董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23********077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虚开发票

处罚事由 该单位于2015年4月-6月以回流的方式取得杭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金额342524.14元,税额58229.11元,价税合计40075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该单位已于当月抵扣完成,对应的成本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该单位已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前)补缴增值税58229.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1.45元,教育费附加1746.87元,地方教育附加1164.58元,增值税滞纳金451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257.11元; 经计算后,2015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42524.14-2911.45-1746.87-1164.58=336701.24元,核实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30864.71元,由于该单位在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调整后无法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无法享受相应优惠,故应补2015年度所得税98299.8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78639.86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7.86398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1/3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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