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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债权受让人开发票属于虚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9月16日)

发布时间:2021-09-16  1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9月16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6日

序号 4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高压电器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C886J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82********6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1、该企业在和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业务纠纷中,因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三家公司(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该企业向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三家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该企业已于2021年8月10日对上述三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应红冲处理,开具了三份相同金额的负数发票。 鉴于该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该企业于2018年至2019年以不开票、不入账的形式销售货物给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共取得账外销售收入720395.00元(不含税),其中,2018年取得账外销售收入274092元(不含税),2019年取得账外销售收入446303元(不含税)。上述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导致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43854.7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2.73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370.46元,少缴印花税82.2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865.10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76.74元;导致2019年度少缴增值税58770.7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38.52元,少缴个人所得税7417.16元,少缴印花税133.8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87.02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191.37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93408.25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9.3408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9/15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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