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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81执2804号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与江苏三仪胜意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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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与江苏三仪胜意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3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执280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轶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三仪胜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太行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岚,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江苏三仪胜意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苏0381行审2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三仪胜意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沟街道太行山路北侧新国用(2013)第2156号、新国用(2015)第1349号房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4447.9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暂不宜处理,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81行审2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丁黎明

执行员  晁岱卿

执行员  马广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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