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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行审4号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力达机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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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力达机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4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92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云,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税××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美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滨地税社征字(2015)350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力达机电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社会保险费347053.16元,作出限被执行人15日内到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47053.1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的决定。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作出滨地税社征字(2015)第350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虹霞

审 判 员  于正亚

人民陪审员  李文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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