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与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贾执字第01562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贾汪区。
被执行人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
徐州市贾汪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18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给付申请人221103.8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贾020592,贾023361、贾023072房产,已被查封。(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1103.81元,执行到位63760.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和审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18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许平喜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