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法裁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1行初166号
起诉人法裁,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起诉人法裁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法裁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第三稽查局举报江苏省医学会多年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情况。2015年10月29日,第三稽查局作出宁国税(稽三)举告字(2015)005号告知书。起诉人认为,第三稽查局的告知书不具有合法性。起诉人依照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三稽查局于2015年10月29日给起诉人的宁国税(稽三)举告字(2015)005号告知书;同时判决第三稽查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处江苏省医学会多年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职责。
经审查,2015年10月29日,第三稽查局作出宁国税(稽三)举告字(2015)005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您所检举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符合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起诉人法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江苏省医学会的收费有利害关系,且第三稽查局对起诉人举报作出的《告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法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韦 韬
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