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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165号起诉人法裁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09-29 (2016)苏01行初165号 我要评论

起诉人法裁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1行初165号

起诉人法裁,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起诉人法裁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法裁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举报江苏省医学会多年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情况。2015年10月30日,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给起诉人回复。起诉人认为,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回复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5年10月30日给起诉人的回复;同时判决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处江苏省医学会多年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职责。

经审查,2015年10月30日,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关于检举江苏省医学会相关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江苏省医学会系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支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其收费项目(医疗事故鉴定)经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批准(收费许可证号1002100900),收取时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款项应全部上交至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起诉人法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江苏省医学会的收费有利害关系,且直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起诉人举报作出的《回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起诉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法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韦 韬

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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