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鸿伟五金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08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郏祥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雪卿,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鸿伟五金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非诉行审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鸿伟五金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4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2653.9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鸿伟五金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因该公司拖欠职工李建平等几十名职工的工资未付,经太仓市人社局劳动仲裁,被执行人应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3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故李建平等几十名职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企业纳入政府的拆迁范围。太仓市人民政府娄东街道办事处(下称娄东街道办)与被执行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娄东街道办在今年1月7日支付了被执行人850万元、1月27日支付了250万元,剩余457万元还未支付。因被执行人除了拖欠上述职工工资报酬以外还有其他债务未了。因此,本院执行局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娄东街道办的拆迁补偿款457万元。本院执行局于今年4月26日向娄东街道办送达了(2015)太执字第02885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提取35万元拆迁补偿款。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尚未搬迁完毕,故娄东街道办目前也无法支付拆迁补偿款。因该案执行需要娄东街道办协助,故本案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目前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娄东街道办向被执行人支付动迁补偿款后,本案再行恢复执行。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出现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4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