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东纬达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2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中路96号。
负责人夏国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东纬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马家桥225号。
法定代表人徐生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常州东纬达服饰有限公司欠税一案,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常州东纬达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本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帐户无余额;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产权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国税稽处(2015)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王昊东
审判员 尤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