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执379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季祥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5〕1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779522.28元、滞纳金272773.37元。案件受理费12923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本金779522.28元、滞纳金272773.37元,案件受理费12923元,执行费1305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目前已全面停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68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汤雪飞
执行员 陈 俊
执行员 张 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