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6)苏0411执3000号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1执3000号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苏0411执3000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2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负责人曹薇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铭,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洪滨,该××负责人。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行审10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定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缴纳社保费款191333.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04563)的房产,该房产已最高限额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该房产已被其他十一个案件查封。本院依法向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经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常州万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斌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告知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行审10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其

审判员  李旭光

审判员  顾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强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