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与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2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诉保字第0002号
申请人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宛桦,该局税政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伏萍,该局税政法规科科员。
被申请人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淮东线西侧、神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詹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因被申请人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缴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间的社会保险费167157.02元,且未提供担保,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7157.0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省曜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67157.0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学春
审判员 马 晶
审判员 沈泽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