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鹤新纤维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0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庞德征,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江苏鹤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无锡市宜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鹤新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新公司)作出宜地税欠处[2014]616号税务处理决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经审查已作出(2015)宜非诉行审字第0033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宜兴地税局对鹤新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款共计299226.38元、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并建议本案终结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3日作出的宜地税欠处[2014]616号税务处理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民
审 判 员 陈君芳
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