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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8号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滨海县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与滨海县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中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云,该局税政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顶。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1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滨地税社强征字第(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480699.34元。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举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顾亚云、周道芝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滨地税社强征字第(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吉

审 判 员  于正亚

人民陪审员  李文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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