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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02号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在靖江市人民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陆静波,局长。

被执行人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董事长。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为社会保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泰)地税(靖江)社征字(2014)第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737068.29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江市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江市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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