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戚墅堰区清华池休闲中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116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清华池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成济路70弄2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毛。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欠缴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累计145445.25元,决定队被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因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成军
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
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