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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非诉行审字第1号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等与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等与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非诉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执行人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欠缴的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累计1180532.60元进行征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徐地税三催告字(2015)第3005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十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180532.6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催告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单位欠费情况。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180532.60元,经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作出的(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收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徐州市某印务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180532.6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某某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吴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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