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等与徐州成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执行人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缴的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累计159680.36元进行征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徐地税三催告字(2015)第3004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十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9680.36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催告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单位欠费情况。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9680.36元,经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作出的(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收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某分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3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徐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9680.36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某某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吴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