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国锋,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3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依法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4088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债务累累,其资产被查封。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秦绪栋
审判员 陈丽云
审判员 沈国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丽